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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光人士入台
大陸人士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申請: 
一、依据: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申请对象:
(一) 在大陆地区有固定正当职业或学生。
(二) 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之存款,并备有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出具之证明者。
(三) 赴国外留学、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国外一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其随行之旅居国外配偶或直系血亲。
(四)

赴香港、澳门留学、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香港、澳门一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直系血亲。

(五)

其他经大陆地区机关出具之证明文件者。

三、应备文件:
(一) 申请书
1、

自行以A4白纸影印或自本网站下载,并详实填写。

2、 检附之照片依国民身分证之规格办理,并应与所持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大陆地区所发尚余六个月以上效期之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护照或香港、澳门核发之旅行证件(以下简称居民身分证、通行证、护照或旅行证件)能辨识为同一人,未依规定检附者,不予受理。
3、 通行证、护照、旅行证件或居民身分证基本资料与照片同一页者,复印件贴于申请书正面。基本资料与照片不同页者,有姓名之基本资料页复印件贴于申请书正面,照片页复印件贴于申请书背面。旅居香港或澳门尚未满七年者,加贴港澳居民身分证复印件于申请书背面。
4、 中文姓名如系简体字,由台湾地区代申请之旅行社,依据其通行证、护照、旅行证件或居民身分证复印件上姓名,于中文姓名栏代填正体字。
5、 申请人签章栏,由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之大陆地区人民亲自签名或盖章。
6、 代申请之旅行社应盖旅行社及负责人章,以该旅行业为代申请人及保证人,但大陆地区人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者,无须保证人。
(二) 团体名册:
1、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观光团体名册(以下简称团体名册)
二份。须先经交通部观光局大陆人士来台观光通报系统审核通过,并由系统打印团体名册后,始得提出送件申请,未附通过证明不予受理;带团之领队请填序号第一位,备注栏填领队,申请书附领队执照复印件或大陆地区旅行社从业人员在职证明。但依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申请者,检附旅客名单,无须经交通部观光局大陆人士来台观光通报系统审核通过,并得自行指定领队,免附领队证明。
2、 申请日期为送件当日。
3、  团号:
(1) 共九码,前三码为民国年度,由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计算机自动处理,不需编出。第四码为五或八(依计算机系统给予)以和原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以下简称全联会)的代码区别。
(2) 第五码至第九码为该年度之流水编号,由计算机自行给序。
(三) 资格证明文件:所附之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1、

以有固定正当职业资格申请者,应检附下列文件之一:

(1) 员工证件复印件。
(2) 在职证明复印件。
(3) 薪资所得证明复印件。
2、.

以在大陆地区学生身分申请者,应检附国小以上各级学校有效学生证复印件或在学证明影本。

3、

以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存款资格申请者,应检附下列文件之一:

(1)

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相当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之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证明复印件或存折复印件,数笔存款可合并计算。家庭成员同时申请者,得以成员其中一人之存款证明复印件或存折复印件代替,但存款总额须达每人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相当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家庭成员系指配偶、直系血亲或居住同一户籍具有亲属关系者。家庭成员应检附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

(2)

基金或股票逾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检附存折复印件或金融机构开立一个月内之证明复印件。股票价值以面额计算。

(3)

不动产估价逾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开立一个月内之证明复印件。

(4)

具退休身分申请者,得以退休证明复印件代替。

4、

以在国外、香港或澳门留学生资格申请者,应检附有效之学生签证复印件或国外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在学证明正本,以及再入国签证复印件。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5、

以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应检附现住地永久居留权证明复印件。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6、

以旅居国外一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资格申请者,应检附盖有大陆、外国出入国查验章之护照复印件及国外、香港或澳门工作许可证明复印件。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7、

以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

(1)

符合港澳关系条例第四条资格者,请依香港、澳门居民身分申请。若有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直系血亲者(尚未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者)则检附本人之港澳身分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2)

不符合港澳关系条例第四条资格者(如现尚持有中国护照者),检附本人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分证复印件或效期尚余六个月以上之香港、澳门护照或旅行证件复印件。若有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直系血亲者,检附本人香港、澳门居民身分证复印件及亲属关系证明。

8、

其他经大陆地区机关出具之证明文件。

(四)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湾地区观光者,须检附通行证及居民身分证复印件。但大陆地区人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四款者免附。
(五) 旅游计划(行程表)填预定来台起迄年月日,且须经交通部观光局大陆人士来台观光通报系统审查通过,未附通过证明不予受理,但大陆地区人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四款者所附旅游计划(行程表)免经交通部观光局大陆人士来台观光通报系统审查通过。
(六) 台湾地区代申请旅行社与大陆地区具组团资格之旅行社签订之组团契约。但大陆地区人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四款者免附。
(七) 临时改派领队者,须检附重大事由说明书及切结书(注明「原领队在原团同时段内不得再带他团」等字样)。
(八) 其它证明文件。
四、申请方式:
(一)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湾地区观光者:
申请书及应备文件径交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及已缴纳保证金之旅行社(以下简称台湾地区旅行社)代为申请。台湾地区旅行社亦可委托全联会代为申请。
(二)

旅居国外、香港或澳门者:

1、

申请书及应备文件先送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政府授权机构审查注记,大陆地区所发护照及各项证明文件均需缴验正本,除国外、香港或澳门在学证明正本贴于申请书背面外,其他正本验毕连同申请书发还申请人。

2、

寄交台湾地区旅行社代为申请;台湾地区旅行社亦可委托全联会代为申请;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者,得交由台湾地区旅行社代申请或于驻外馆处审查后径核转办理。

3、

观光申请案送件前,已先向移民署提出其他申请案时,依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二款规定,得不予许可其观光申请案。

五、送件程序:
(一) 台湾地区旅行社应组团办理,并以团进团出方式为之,每团人数限五人以上,不足五人之团体,不得送件 (但大陆地区人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四款者除外)。
(二) 采送件当日以现场挂号方式取得配额,送件当日于本署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及花莲县四处服务站排队依送达次序取得当日配额。
(三) 申请案已完成收件程序者,该团不得再临时提出申请增加团员。
六、每日申请数额:
(一) 移民署每日核发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数额四千三百十一人,例假日不受理申请。
(二) 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每家旅行业每日申请接待数额不得逾二百人。但当日(以每日下午五时,入出国及移民署柜台收件截止时计)旅行业申请总人数未达第一款公告数额者,得就剩余数额部分依申请案送达次序依序核给数额,不受二百人之限制。
(三) 如当日核发后仍尚有剩余,由主管机关就剩余数额,累积于适当节日分配。
(四) 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经交通部观光局调查结果,旅客整体满意度高且接待质量优良,或配合政策者,主管机关依据交通部观光局出具之数额建议文件得于第一款公告数额百分之十范围内酌给数额,不受第一款公告数额之限制。
七、相关事项:
 
(一) 保证人:由代申请之台湾地区旅行社负责人担任保证人,免附保证书,但大陆地区人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者,无须保证人。
(二)

工作天:五天(不含例假日,即本周一送件于下周一领证)。

(三)

发证方式及证件效期: 

1、 发证方式:     
(1) 申请案系由接待旅行业代为送件者,移民署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交由该代送件之旅行业转发申请人。
(2) 申请案系由旅行业全联会代为送件者,移民署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交由旅行业全联会转发申请人。
(3)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者,申请案系由驻外馆处核转送件者,由原核转之驻外馆处转发申请人。
(4) 申请案系经由小三通入境而在本署台北市服务站送件申请者,经台北市服务站受理审核无讹后,由澎湖、金门、马祖(入境机场、港口)之服务站印证、发证,交由该代送件之旅行业转发申请人。
申请人应持凭移民署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及大陆地区所发尚余六个月以上效期之通行证、护照或旅行证件,限经行政院核定之机场、港口查验入出境。  
2、 证件效期: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经许可发给入出境许可证,有效期间自核发日起一个月。但为大陆地区带团领队得发给一年多次入出境许可证,大陆地区人民旅居海外、香港或澳门,经许可发给之入出境许可证,有效期间自核发日起二个月,未于有效期间内入境者,不得申请延期。
(四)

旅游计划:

1、 申请参观新竹科学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竹科)行程,应载明于旅游计划书行程表中,并检附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局)同意文件。台湾地区旅行社于交通部观光局计算机管考系统中登录竹科行程数据时,统一以「新竹科学园区」名称登录。
2、 申请来台观光行程,未列参观竹科,经移民署许可后不得再提出申请。
3、 申请来台观光,已列参观竹科行程者,经移民署许可后,如须变更参观日期,应于原订行程三日前向园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循交通部观光局通报机制,通报行程变更。
(五) 入境停留日数及活动范围:
1、

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2、

应依台湾地区旅行社安排之行程旅游,不得擅自脱团。但因紧急事故或符合交通部观光局所定之事由、人数或天数需离团者,应向随团导游人员陈述原因,填妥拜访人姓名、单位、地址、归团时间等资料申报书,由导游人员向交通部观光局通报。

3、

申报离团日数及人数,应符合交通部观光局所定离团人数及天数之标准。

4、

违反规定者,治安机关得依法径行强制出境。

(六)

提前出境: 因故不再继续原定之行程者,应依规定填具申报书立即向观光局通报,并由送机人员送至观光局机场旅客服务中心再转交移民署许国境事务大队人员引导出境。

(七) 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疾病住院、灾变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台湾地区旅行社备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许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及花莲县四处服务站申请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1、

延期申请书。

2、

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3、

相关证明文件。

4、

证件费新台币2500元。

(八) 旅居国外未满四年,已取得当地国籍者,准用本须知办理。
 
 
 
赴国外留学或旅居国外大陆人士来台观光申请: 
一、依据: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二、申请对象:
(一) 赴国外留学学生。
(二) 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
(三) 旅居国外一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旅居国外之配偶或直系血亲。
三、应备文件:
(一) 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以繁体中文字填妥个人资料、检附照片、大陆护照复印件贴于申请书正面、若系委托旅行社代申请应盖公司大小章…)。
(二) 旅客名单。
(三) 资格证明文件。
(四) 旅游计划或行程表。
(五) 大陆护照(须尚余六个月以上效期)。
(六)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七) 证件费每人新台币2500元。
四、申请方式:
(一) 由旅行社代申请
(二) 自行申请
五、以上申请数据备妥齐全后,可径向大铭新旅行社申请委托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