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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入台
一、依据:
 
(一)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邀请单位及应备具之申请文件表。
二、申请资格及随行人员资格条件:
(一) 申请资格:
1、 请参阅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邀请单位及应备具之申请文件表。
2、 大陆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行政、党务或其它公务机关(构)任职,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直辖市、县(市)政府或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邀请,得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来台从事与业务相关交流活动或会议。
(二) 申请随行人员资格条件:
1、 当事人因年满六十岁行动不便或健康因素须专人照料者,得同时申请配偶或直系亲属一人陪同来台。
2、 大陆地区学术科技人士申请来台参与学术科技研究、大陆地区产业科技人士乙类及丙类来台从事产业科技活动核定停留期间逾四个月者,与大陆地区杰出民族艺术及民俗技艺人士来台传习、大陆地区体育人士来台协助国家代表队培训核定停留期间逾六个月者,得准许其配偶及十八岁以下之子女同行来台。停留期间届满后,应由邀请单位负责其本人及其同行之配偶、子女之出境事宜;上述人士在台停留期间,因故须短期出境时,应由邀请单位代向主管机关申办入出境手续,并由主管机关核发三个月效期之入出境许可证;逾期未返台者,如须再行来台,应依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3、 大陆地区大众传播人士未满十八岁者,得同时申请直系亲属一人陪同来台;大陆地区演员申请来台拍片,得申请助理人员五人陪同来台。
4、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申请来台参加经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之国际会议或重要交流活动者,得申请配偶及直系亲属一人同行来台。
5、 大陆地区经贸专业人士庚类担任台湾地区投资事业之负责人,来台从事经营、管理、执行董监事业等活动及大陆地区经贸专业人士辛类,得申请其配偶及子女同行来台,同行来台之未满十八岁子女,得依规定申请入学。

注:大陆地区人民已取得台湾地区不动产所有权者,以该事由申请来台者无须觅保证人及检附上述第三项至第七项之文件。
三、应备文件:
(一) 申请书:
1、 自行以A4白纸影印或自本网站下载,并详实填写。
2、 检附之照片为,最近1年内2吋半身正面脱帽照片(直4.5公分,横3.5公分,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3.2公分或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正面半身彩色照片),应与所持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大陆地区所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护照(以下简称居民身分证、通行证或护照)能辨识为同一人。
3、 通行证、护照或居民身分证基本资料与照片同一页者,复印件贴于申请书正面。基本资料与照片不同页者,有姓名之基本资料页复印件贴于申请书正面,照片页复印件贴于申请书背面。旅居香港或澳门尚未满七年者,加贴港澳居民身分证复印件于申请书背面。
4、 中文姓名如系简体字,由邀请单位,依据其通行证、护照或居民身分证复印件上姓名,于中文姓名栏代填正体字。
5、 申请人签章栏,由申请来台从事专业活动之大陆地区人民亲自签名或盖章。
6、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应以邀请单位之负责人或业务主管为保证人。邀请单位为法人,并于入境申请时表明愿负担保证人之责任时,亦得担任保证人。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及盖邀请单位印信之保证书,并由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查核。保证人得以一份保证书,检附团体名册,对申请来台之大陆地区专业人士予以保证。
7、 有关现(曾)任党政军之资料请据实填写。
(二)

相关专业造诣或职务证明文件:
请参阅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邀请单位及应备具之申请文件表之规定。(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直辖市、县(市)政府或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邀请者,得以邀请函代替)。

(三) 保证书。(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直辖市、县(市)政府或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邀请者免附)
(四) 活动计划及行程表(请依每日详实填写)。
(五) 团体名册。
(六) 邀请函复印件。
(七)

邀请单位之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但人民团体(或公会、协会)应附立案或登记满一年证明复印件,并附最近一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直辖市、县(市)政府或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邀请者免附)

(八)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专业活动者,入境时应备有回程机(船)票。但经许可来台停留期间逾六个月者,不在此限。大陆地区专业人士在第三地区,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专业活动者,入境时应持有效期间之第三地区居留证或再入境签证。
(九)

其它证明文件。

四、申请方式及时间:
(一) 申请方式:
1、 在大陆地区者:由邀请单位代向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
2、 旅居第三地区者(含港澳):以分开送件方式,由申请人检附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其它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复印件、来台目的说明书及预定行程表,并备具相关文件之电子文件,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政府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申请;邀请单位另检具应备申请文件一式三份,代向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务站申请。但该地区无驻外馆处者,得由邀请单位代向主管机关申请。
3、 大陆地区人民已取得台湾地区不动产所有权申请来台从事专业活动,在大陆地区者,由申请人附具委托书委托台湾地区人民,代向主管机关申请;在第三地区者,由申请人向我驻外馆处申请,但该地区无驻外馆处者,得由申请人向主管机关申请。
(二) 申请时间:
1、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申请来台从事专业活动,应于预定来台之日十四日前,依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其属紧急情况者,得于预定来台之日五个工作天前提出申请。
2、 大陆地区学术科技人士来台参与学术科技研究,或从事学术科技活动,其提出申请之期间,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定之。
五、在台停留期间及注意事项:
(一)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之停留期间,由主管机关依活动行程予以增加五日,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二个月。停留期间届满得申请延期,延期期间依活动行程核实许可,每年在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四个月。
(二) 经教育主管机关依法核准设立之宗教研修学院,得申请大陆地区宗教人士来台研修宗教教义,每次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
(三)

大陆地区文教人士来台讲学、研修及大众传播人士来台参观访问、采访、参与电影片制作或制作节目,其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但讲学绩效良好,或经教育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延长来台研修期间者,得申请延期,总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

(四) 大陆地区杰出民族艺术及民俗技艺人士,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但传习绩效良好,延长可产生更大绩效,或延伸传习计划,以开创新传习领域者,得申请延期,其期限不得逾一年;总停留期间不得逾二年。
(五) 大陆地区科技人士申请来台参与科技研究或大陆地区产业科技人士乙类及丙类来台从事产业研发或产业技术指导活动者,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但研究发展或技术指导成果绩效良好,继续延长将产生更大绩效,或延伸研究发展计划,以开创新研究领域者,得申请延期;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六年。
(六) 大陆地区体育人士来台协助国家代表队培训者,其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延期:
a. 培训绩效良好,有必要延长停留者;其总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
b. 大办理亚洲运动会及奥林匹克运动会国家代表队培训者;其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六年。
(七) 大陆地区经贸专业人士庚类担任台湾地区投资事业之负责人,来台从事经营、管理、执行董、监事业务等活动,每次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大陆地区经贸专业人士辛类,每次停留期间不得逾一年。
(八) 大陆地区人民已取得台湾地区不动产所有权者,其来台停留期间及入境次数,不予限制。但每年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四个月。
六、许可证种类及其效期:
(一)

单次入出境许可证: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专业活动者,发给单次入出境许可证,其有效期间自核发之翌日起算为三个月;因故未能于有效期间内入境者,应重新提出申请。

(二)

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许可得发给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其有效期间自核发之翌日起一年或三年:

1、 大陆地区体育人士来台协助国家代表队培训。
2、 大陆地区科技人士经许可来台从事科技研究及大陆地区产业科技人士来台从事产业科技活动。
3、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须经常来台,经主管机关或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有必要。
4、 大陆地区人民已取得台湾地区不动产所有权者。
(三) 多次入出境许可证:
1、 大陆地区科技人士及大陆地区产业科技人士持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入境后,得向主管机关申请换发六年内效期多次入出境许可证。
2、 大陆地区经贸专业人士庚类担任台湾地区投资事业之负责人,来台从事经营、管理、执行董、监事业务等活动及大陆地区经贸专业人士辛类,其本人、配偶及子女,得申请一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许可证。
七、延期方式: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从事专业活动,依规定申请延期者,应于停留期间届满五日前,备齐下列文件,由邀请单位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办理。但经许可停留期间在十二日以下者,应于停留期间届满二日前提出申请:
(一)

延期申请书。

(二)

入出境许可证。 

(三)

延期计划书及行程表。

依第五点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申请延期者,应于期间届满十日前向主管机关申请。大陆地区杰出民族艺术及民俗技艺人士应检附具体计划书;大陆地区学术科技人士应检附参与学术科技研究申请书,并同前项文件申请办理。
八、 代办费用及工本费:
 
(一)

单次签2500元。

(二)

多次签:一年内4400元 / 二年内6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