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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陆偶入台

大陆配偶第一次来台团聚申请须知 :

一、适用对象:
 
(一) 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人民之配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主管机关经审查后得核给1个月内停留期间之许可;通过面谈后准予延期,期间为5个月。
(二) 前项通过面谈之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再次入境,经主管机关认为无婚姻异常虞,且无依法不予许可之情形者,依规定核准停留期间为6个月。

二、申请次数及注意事项:

 
(一) 来台团聚者,停留期间不得逾6个月(或实际核予停留期间),但所持大陆往来通行证或护照所余效期未满7个月者,仅得延期至该证照效期届满前1个月。
(二)

大陆配偶来台团聚4个月以上者,须参加全民健康保险,未依规定缴交保险费,其延期或再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得不予许可。

(三) 在台期间如有逾期停留或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者,应于出境之日起,不予许可期间届满后,始得再申请来台团聚,但奔丧不受此限。
(四)

在台期间如有逾期停留情形者,不予许可。(逾期6个月以内,其不予许可期间为1年;逾期6个月至1年,其不予许可期间为2年;逾期1年至3年,其不予许可期间为3年至5年;逾期3年以上,其不予许可期间为5年至10年大陆配偶,其在台湾地区未育有已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者,不予许可期间减为2分之1;其在台湾地区育有已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或离婚仍行使、负担对于该子女之权利义务者,其不予许可期间,不予管制)。

(五) 大陆地区配偶未曾接受面谈或通过面谈前,初次或再次申请来台,应备有回程机、船票。
(六)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所检附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

三、申请来台团聚应备文件:

 
(一) 详尽填写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并贴最近2年内所拍摄、直4.5公分 且横3.5公分 、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3.2公分 及超过3.6公分 、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复印件、其它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复印件;第2次来台者,请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复印件或大陆护照复印件。
(三) 初次申请检附结婚公证书或结婚证件复印件并经海基会验证<正本验毕归还>及台湾配偶6个月内之户籍誊本。再次申请来台者,检附已办理结婚登记之6个月内户籍誊本1份。
(四) 保证书: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之保证书,及保证人国民身证正、复印件<正本验毕退还>,并由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查核(保证人资格请参阅保证书背面之说明)。
(五) 委托书;除申请人在海外地区、香港或澳门或被探人亲自送件外,由在台其他亲友或旅行社代为送件者,应附委托书。
(六) 第1次申请来台团聚者,台湾地区配偶应填写「台湾地区人民申请大陆地区配偶来台团聚数据表」。
(七) 申请人在第三地区,应另检附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或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复印件1件(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且需接受面谈、按捺指纹者,须经由指定之机场、港口入境)。
(八)

代办费用及工本费新台币2500元

四、以上申请数据备妥齐全后,可径向山富国际旅行社 申请委托办理。
重要讯息:
●台湾地区人民之大陆地区配偶,经许可团聚入境,并已办 妥结婚登记即可办理依亲居留 取得依亲居留即可工作。
●大陆配偶取得依亲居留或经许可来台团聚,并怀孕七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后二个月内得申请大陆父母亲来台探亲。
 
大陆配偶来台依亲居留申请须知

一、适用对象:

 

台湾地区人民之大陆地区配偶,经许可团聚入境,并已办妥结婚登记。

二、应备文件:
 
(一) 居留申请书,并贴最近2年内所拍摄、直4.5公分且横3.5公分、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陆地区配偶申请在台依亲居留数据表。
(三) 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
(四) 保证书:
1、

应由依亲对象或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二亲等内亲属1人为保证人;因故(无上开亲属或特殊情形或遭受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发之通常保护令)得觅在台湾设有户籍并有正当职业之公民1人为保证人。且其保证对象每年不得超过3人。

2、

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之保证书,并由入出国及移民署查核。

(五) 刑事纪录证明之公证书。(需有5年内刑事【警察】纪录及最近3个月内由大陆或海外地区开具之证明文件,须经海基会或我驻外单位完成验证手续)。
(六)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医院所出具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最近3个月内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须由经认证合格之公私立医院或机关(构)检查,且符合其订定之健康证明应检查项目表【乙表】;妊娠孕妇可免接受【胸部X光检查】)。
(七) 尚余1个月以上效期之大陆地区证照复印件、居民身分证复印件或 其它足资证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复印件。(证照经收缴者,应附保管收据)。
(八) 依亲对象设有户籍并载有结婚登记之证明文件。(户籍誊本已登载者免附)。

三、注意事项:

 
(一) 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满4年,且每年在台合法居留期间逾183日者,得申请长期居留。每年在台居留未逾183日者,当年不列入4年之计算。
(二)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或护照效期不足1个月以上者,务请先行返回大陆地区重新办理该证之效期,再办理依亲居留证之延期手续。
(三) 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应经认证合格之公私立医院或机关(构)检查,且符合其订定之健康证明应检查项目表【乙表】;妊娠孕妇可免接受【胸部X光检查 】。
(四) 应备文件(七)之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或护照之复印件,仅限于再次申请来台者始得适用。

四、以上申请资料备妥齐全后,可径向山富国际旅行社委托协同办理。

重要讯息:
●大陆配偶取得依亲居留或经许可来台团聚,并怀孕七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后二个月内得申请大陆父母亲来台探亲。
●取得依亲居留即可在台工作。
 

大陆十二岁以下亲生子女来台定居申请须知

一、适用对象:
 
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亲生子女,年龄在12岁以下者。

二、应备文件:

 
(一) 定居申请书
(二) 二吋照片一张(最近6个月内所拍摄、直4. 5公分 且横3. 5公分 、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 、 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 3. 2 公分 及超过3. 6公分 ,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三) 大陆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
(四)

出生公证书正、复印件【由大陆或海外地区开具之证明文件,并 经海基会或我驻外单位完成验证手续】(正本验毕退还);【认领或婚前受孕者,加附生母受孕期间无婚姻关系之证明】。

(五) 台湾地区医院出具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未满6岁者检附完整预防接种证明复印件替代】(最近3个月内有效;须由行证院卫生署指定之外劳健检医院检查,且符合其订定之健康证明应检查项目表【乙表】;人在大陆或海外地区者,得以具结书替代,俟入境后换发正本时补正)。
(六) 保证书:应由依亲对象或在台二亲等内亲属担任保证人;保证人应携带身分证明文件及印章,亲至本署或本署各服务站办理保证手续。
(七)

丧失大陆原籍公证书【人在大陆或海外地区者,得以具结书替代,俟入境后换发正本时补正;由大陆或海外地区开具之证明文件,须经海基会或我驻外单位完成验证手续】。

(八) 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得要求检附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如:DNA血缘鉴定报告书,应由行政院卫生署评鉴合格之公私立医院开具之;婚前受胎期间单身证明文件,得以婚姻状况证明书替代,须经海基会或我驻外单位完成验证手续。

三、注意事项:

 
(一)

大陆地区子女非为台湾地区人民亲生子女者,非本类适用对象。

(二) 大陆亲生子女在台设籍后,如又再回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者,将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分。日后如欲来台定居,须重新申请。【请特别留意】
(三) 大陆亲生子女在台设籍后须出入境者,请先办妥我国护照及前往国家或地区之签证。【护照及台胞证申请】
(四) 与大陆地区女子未婚而生育子女或婚前受孕者,除前者须先完成认领手续外,皆须加附DNA血缘鉴定书之具结书及该女子受孕期间无婚姻关系之公证书(得以婚姻状况证明书替代,须经海基会验证)。
(五) 持凭入境证及定居证副本入境办理换证手续者,除应补正之文件外,尚须缴附丧失原籍公证书(须经海基会验证)始得换发定居证正本。
四、以上申请数据备妥齐全后,可径向山富国际旅行社申请委托办理。
 
大陆亲属来台探亲、延期照料申请须知
一、适用对象:
 
(一)

依「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规定不得进入大陆地区探亲、探病或奔丧之台湾地区公务员,其在大陆地区之三亲等内血亲。

(二)

依两岸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三) 其在台湾地区有2亲等内血亲且设有户籍。
(四) 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人民,其在台湾地区有3亲等内血亲。
(五) 其子女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且经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长期居留或该子女经许可来台团聚,并怀孕7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后2个月未满。
(六) 其为经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之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之前婚姻未成年亲生子女,其年龄在14岁以下者,或曾申请来台探亲,其年龄在14岁以上、18岁以下者。
(七) 依前款于14岁以上申请来台且14岁以下(未曾)申请来台,其年龄现为14岁以上、20岁以下者。
(八)

在自由地区连续居住满2年并取得当地居留权, 且在台湾地区有直系血亲或配偶(在台亲属为外 国人、香港、澳门居民,须经许可在台居留者) 。
适用对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之申请人,年逾60岁、患重病或受重伤者,得申 请其配偶或子女1人同行。

二、延期照料:
 
进入台湾地区探亲之大陆地区人民,其探亲对象年逾60岁, 在台湾地区无子女、且伤病未愈或行动困难乏人照料者,其具有照料能力者1人,得申请在台延期照料
三、申请次数及注意事项:
 
(一)

第一点适用对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规定申请探亲,每年合计以3次为限。每次停留期间为2个月,并不得办理延期。停留期间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例如许可停留2个月,申请人于6月15日入境,应于8月15日离境

(二)

依第一点适用对象第(二)款规定申请来台及延期停留,停留期间不得逾3个月,并得申请延期1次;期间不得逾3个月,申请及延期之次数,每年合计以2次为限。

(三) 其为台湾地区人民之养子女且年龄在12岁以下者、第一点适用对象第(六)款申请者,停留期间不得逾6个月,必要时得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6个月及曾依第(六)款申请者,其年龄在14岁以上、18岁以下,亦同。
(四) 其为台湾地区人民之亲生子女或大陆地区人民之亲生子女为现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之台湾地区人民收养,且年龄在18岁以下者,停留期间不得逾6个月,必要时,得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6个月。
(五) 依第一点适用对象第(八)款申请者,停留期间不得逾1个月,必要时得申请延期1次,期间不得逾1个月。
(六) 经许可延期照料,每次延期不得逾6个月,但所持大陆往来通行证或护照所余效期未满7个月者,仅得延期至该证照效期届满前1个月,每次来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1年。
(七) 在台期间如有逾期停留或从事与探亲目的不符之活动,应于出境之日起,不予许可期间届满后再申请来台短期停留,但奔丧不受此限。
(八)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所检附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之验(查)证。

四、应备文件:
 
(一)

请详尽填写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并贴最近2年内所拍摄、直4.5公分且横3.5公分、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复印件、其它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复印件。

(三) 经验(查)证申请人与探亲对象间之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足资证明亲属关系之文件。
(四) 被探人为台湾地区人民应检附户口簿或身分证;被探人为大陆地区人民应检附入出境许可证复印件。<附复印件,正本验毕归还>
(五) 保证书: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之保证书,及保证人国民身证正、复印件<正本验毕退还>,并由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证人资格请参阅保证书背面之说明)。
(六) 委托书:除申请人在海外地区、香港或澳门或被探人亲自送件外,由在台其它亲友或旅行社代为送件者,应附委托书。
(七) 申请人在第三地区,应另检附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或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复印件。
(八)

怀孕或生产、流产证明(依第一点适用对象第(五)款后段申请者)。

(九)

依第一點適用對象第(六)款、第(七)款申請者所檢附文件:

1. 前婚姻子女:经海基会验证前婚姻之离婚公证书或前婚姻配偶之死亡公证书、记载父母姓名之出生公证书。
2. 非婚生子女:经海基会验证生母受孕期间无婚姻关系之公证书、记载生母姓名之出生公证书并附亲属血缘关系鉴定具结书,于办理延期时,检附亲属血缘关系鉴定报告书。
(十)

代办费用及工本费新台币2500元。

五、延期方式:

 
申请人应于停留期间1个月效期届满前,备齐:
(一) 延期申请书。
(二) 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三) 有效之大陆往来通行证或护照,其效期不足者,仅得延期至该证照效期届满前1个月。
(四) 延期费用新台币300元。
六、以上申请数据备妥齐全后,可径向山富国际旅行社申请委托办理。
 
※附注:三亲等血亲范围:
一亲等: 父母子女
二亲等: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亲等: 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伯叔姑、舅父、姨母、侄儿女、外甥儿女
 
大陆亲属来台探病、延期照料申请须知

一、探病适用对象:

 
(一)

大陆地区人民、其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三亲等内血亲、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来台探病。

1. 因患重病或受重伤,而有生命危险。
2. 年逾60岁,患重病或受重伤。
(二)

台湾地区人民之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期间患重病或受重伤,而有生命危险者,其在大陆地区之父母得申请进入台湾探病。

(三) 依规定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探病之兄弟姐妹年逾60岁、患重病或受重伤者得申请其配偶或子女1人同行。

二、延期照料:

 
(一) 进入台湾地区探病之大陆地区人民,其探病对象年逾60岁,在台湾地区无子女、且伤病未愈或行动困难乏人照料者,其具有照料能力者1人,得申请在台延期照料。
(二)

探病对象之配偶已依规定申请进入台湾地区者,主管机关得不予许可。

三、申请次数及注意事项:

 
(一) 申请探病之次数不限,每次停留期间不得逾1个月,不得延期,但经许可延期照料者,不在此限。
(二) 经许可延期照料,每次延期不得逾6个月,但所持大陆往来通行证或护照所余效期未满7个月者,仅得延期至该证照效期届满前1个月,每次来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1年。
(三) 在台期间如有逾期停留或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应于出境之翌日起,不予许可期间届满后始得再申请来台短期停留,但奔丧不受此限。
(四)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所检附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之验证。

四、应备文件:

 
(一)

请详尽填写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并贴最近2年内所拍摄、直4.5公分且横3.5公分、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复印件、其它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复印件。
(三) 经查验证申请人与探亲对象间之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足资证明亲属关系之文件。
(四) 被探人户口簿或身分证。<附复印件,正本验毕归还>。
(五) 保证书: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之保证书,及保证人国民身证正、复印件<正本验毕退还>,并由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证人资格请参阅保证书背面之说明)。
(六) 相关证明文件:须领有全民健康保险重大伤病卡或经公立医院或行政院卫生署公告评鉴合格之私立医院,开具3个月内效期诊断书证明。
(七) 委托书:除申请人在海外地区、香港或澳门或被探人亲自送件外,由在台其他亲友或旅行社代为送件者,应附委托书。
(八) 申请人在第三地区,应另检附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或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复印件。
(九) 代办费用及工本费新台币2500元。

五、来延期照料申请方式:

 
在申请人于探病停留期间届满前或延期照料停留期间届满前30日内,备齐:
(一)

延期申请书。

(二) 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三) 户口簿或2个月内全户户籍誊本﹝含迁出人口﹞
(四) 在台无子女具结书。
(五) 3个月内诊断书或重大伤病卡。
(六) 有效之大陆往来通行证或护照,其效期不足者,仅得延期至该证照效期届满前1个月。
(七) 最近1年内标准规格彩色照片1张。
(八) 延期费用新台币300元。
六、以上申请数据备妥齐全后,可径向山富国际旅行社申请委托办理。
 
※附注:三亲等血亲范围:
一亲等: 父母子女
二亲等: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亲等: 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伯叔姑、舅父、姨母、侄儿女、外甥儿女